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解决全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保障方式
实行“单建统筹”,保障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救助费用,即只保障大病住院医疗费用,不分配个人帐户,不负担门诊医疗费用。
三、筹资标准及渠道
全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标准,按4.2% 的缴费比例筹集统筹基金(20** 年为人均 420 元)。按照分级负担的筹资原则,省财政 20** 年每人补助 200 元( 20** 年至 20** 年每人每年补助 100 元),剩余部分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大病救助每人每年60元由参保对象负担,从个人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四、保障标准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全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500元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核销70%,二级医院核销65%,三级医院核销60%,外诊病人核销50%,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年度内累计发生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享受城镇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五、资金管理
全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工作,所筹基金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分开运作,基金互不挤占,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当年基金入不敷出部分,由县财政追加预算弥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住院病人监管,严格支出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预算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医保专户。
六、参保程序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单,初步确定纳入本次医保范围的对象,会同县财政及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最终参保对象。
(二)原企业(企业破产或改制后不存在的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县政府审批的参保人员名单,负责申报相关参保资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正式参保登记手续。
(三)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原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参保资料逐一登记并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制作医保IC卡。
七、本方案自20**年1日1日起执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