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01-30 2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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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划转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服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审核、确认、登记及统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定向销售给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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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划转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服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审核、确认、登记及统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定向销售给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普通住宅房屋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禁止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第六条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具体标准按渝府发〔20**〕26号文件执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补足并计入征地成本,专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勘测的耕地面积计算,按每亩1650元进行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建设用地)每亩4500元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转付或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地上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具实清理登记,按附表1计算补偿,并直接支付给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
拟征地公告之日后抢建的地上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划转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服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审核、确认、登记及统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定向销售给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普通住宅房屋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禁止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第六条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具体标准按渝府发〔20**〕26号文件执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补足并计入征地成本,专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勘测的耕地面积计算,按每亩1650元进行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建设用地)每亩4500元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转付或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地上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具实清理登记,按附表1计算补偿,并直接支付给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
拟征地公告之日后抢建的地上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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