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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01-30 20:53:08 来源:http://www.qz26.com 城建房产   阅读:8341
导读: 农业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 www.qz26.com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的下列人员依法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被征地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补偿安置: (一)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二)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后迁入的人员或新出生婴儿。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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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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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的下列人员依法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被征地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补偿安置:
    (一)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二)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后迁入的人员或新出生婴儿。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的,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拆迁不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和无规定使用期限且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临时建筑和无规定使用期限实际使用2年以内的临时建筑按砖混结构80元/㎡、砖瓦结构50元/㎡、土瓦结构30元/㎡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
    擅自将住房改变为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生产性非住宅,持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据,且正在生产的集体企业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人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计算。
    拆迁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农村公益公共设施房屋的,按重置成新价格计算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的15%计算。确需迁建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
    前款所称重置成新价格按照附表2提高90%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拆迁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经营性非住宅,持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据,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原经营性非住宅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征地时相邻区位普通商品非住宅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经营性非住宅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20平方米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补偿;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原住房补偿标准(见附表2)提高10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标准执行。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的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下同)进行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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