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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上行文的审核把关

12-19 13:18:58 来源:http://www.qz26.com 文秘基础   阅读:8133
导读: 一、什么是上行文,上行文的用途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指下级机关、组织向其所属的上级机关、组织行文,也可以是向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部门行文,例如市级政府向具有领导关系的省级政府行文,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国务院工作部门行文都是上行文。上行文的文种有3类:“请示”、“报告”、“意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意见”是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增加的文种,作为上行文,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也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或批转。二、对上行文审核把关的必要性首先,省局领导同志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年3月14日,袁崇仁局长在一份文件上批示“请办公室下决心抓一下公文的规范,避免出现差错”。4月23日,袁局长又批示“请办公室注意规范这方面的工作,要严格要求,经常指导”。7月30日,袁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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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上行文,上行文的用途

  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指下级机关、组织向其所属的上级机关、组织行文,也可以是向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部门行文,例如市级政府向具有领导关系的省级政府行文,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国务院工作部门行文都是上行文。上行文的文种有3类:“请示”、“报告”、“意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意见”是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增加的文种,作为上行文,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也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或批转。二、对上行文审核把关的必要性首先,省局领导同志对公文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年3月14日,袁崇仁局长在一份文件上批示“请办公室下决心抓一下公文的规范,避免出现差错”。4月23日,袁局长又批示“请办公室注意规范这方面的工作,要严格要求,经常指导”。7月30日,袁局长批示“在这方面要很好的把关,凡是不符行文规范的坚决退回”。省局领导在这样短的时间内3次对公文工作作出批示,足见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领导的要求贯彻到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中去。

  其次,从公文的定义来看,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个定义至少体现了公文2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具有法定效力,公文印发后,各级机关要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是具有规范体式,包括纸张的规格,数字的写法、标点符点的用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正确使用。文稿审核是公文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人来审核和把关,公文的质量是很难保证的。再者,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更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如果一份上行文陈述不清,请示事项不明确、具体,往往会给上级机关批准、答复带来一定难度。如果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或者格式不规范,被上级机关作退文处理,既耽误了时间,更有可能误事,给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被动。再次,从各单位上报省局的文件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文件不符合行文规则,有的文件不够规范,请示报告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上报文件没标签发人等。有个别文件印制、装订不符合要求,甚至还有未加盖公章就报出的文件。综上所述,对上行文加强审核把关十分必要。

  三、上行文审核把关中应注意的问题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1、是否确需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工作中不能自行决定重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如请求将河口模型建在东营市的请示;二是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如防洪工程建设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的批准,国有资产“非转经”手续等,都需要请求上级批准;三是例行的工作总结报告或领导安排上报的,前者如每年需要向上级报告防汛、防凌工作情况,后者如局领导研究决定上报的黄河三角洲考察报告、汶河流域考察报告等;四是上级有明确要求上报的,如20**年全河工作会议上黄委李国英主任要求委属各单位上报创新体系意见;五是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意见,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利用东平湖作调蓄水库的意见等。无论何种情况的上行文,都要认真审核其有无必要行文,也就是说向上级行文的理由是否充分,不能来文即核,核后即报。凡上级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的,就没有必要再行文请示。比如,关于单位购置配备工作用车问题,什么级别的单位、领导配备什么标准的车辆,上级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如超标准购置车辆,就不要行文请示了;再如省局有规定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那么市局召开有关会议也必要行文请省局领导参加。如果确需行文,还要考虑是书面行文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能用口头、电话、传真等解决问题的可不再行文。在这一点上审核人员要敢于负责,严格把住行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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