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申办流程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年初以通知的方式布置征收率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小规模商业企业下载《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做出审核结论后,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份退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可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三、相关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1、小规模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中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以下的部分纳税人。
2、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可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并确定其征收率。对一些经营性质难以确定的,一律作为非商业企业按6%征收率征收,待其开业满一年后,再按其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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