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申办流程
七、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年9月27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xx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票购用印制簿》网上申请
业务概述
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准购条件的认定管理是发票领购的第一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取得、使用发票权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发票购用印制簿》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的一种法定证件。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购用印制簿》由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
业务流程
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审批该申请,审批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审批意见返回纳税人。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审批意见及《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并于《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事宜。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申领事宜时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该项申请无效并收回原审批意见。
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申领手续时,请带好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发票核定申请表》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发票管理员证》;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单位及个人注册用的公章及私章。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
本市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网上申请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发票使用量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齐全,可申请印制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业务流程
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并打印书面申请(首次印制)、《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和需印制的发票样张,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等待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审批该申请,审批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审批意见返回纳税人。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审批意见及《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于《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时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该项申请无效并收回原审批意见。
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样张,网页允许接受电子文档,如:BMP、JPG、HTM等格式的能浏览的图象文件,发票样张以主管税务机关最终审核的式样为准。发票样张需有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
2、税务登记号;
3、开户银行帐号;
4、联次及用途;
5、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6、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办理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手续时,请带好以下资料:
1、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的书面申请(首次印制需要);
2、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
3、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一式五联);
4、印制发票样张(二套);
5、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发票管理员证》。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
本市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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