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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539
导读: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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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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