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若是全民、集体企业则提供主管部门批文);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7)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8)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2)、(5)、(7)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证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接受相关资料。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岗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发放给纳税人。
(三)办理时限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承诺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