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受理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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