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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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税务机关办理程序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1)《税务登记变更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1)《税务登记变更表》;(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税务登记变更表》;2、受理、审核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审核工作:(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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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审核工作: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岗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其他税务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审核。
3、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岗确认各环节审核意见后,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签收。
(三)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四、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证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企业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企业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所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审核工作:
(1)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2)审查申报时间是否超出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期限。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发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岗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将表格提交给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其他税务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转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稽查环节进行审核。
3、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岗确认各环节审核意见后,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签收。
(三)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四、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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