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办税指南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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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六、外出经营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国税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2、受理、核发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核销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核销。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1.申请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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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出经营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税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核发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核销。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
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地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
1.查验
(1)税源管理环节进行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供给普通发票。
(3)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4)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6)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实地稽核,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己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 税务登记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八、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或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将全部账号书面报送税务登记受理环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即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六、外出经营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税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核发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条件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核销。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
1.申请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地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税源管理环节进行事后调查、开展日常管理。
1.查验
(1)税源管理环节进行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供给普通发票。
(3)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4)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国税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6)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实地稽核,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己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环节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 税务登记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八、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或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将全部账号书面报送税务登记受理环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即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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