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指南)
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下列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2、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涉及税种变更时,还应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