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指南)
10-15 2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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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领购发票;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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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
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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