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指南)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
4.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及一般纳税人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 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当提供:
1、《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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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第一,申请。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受理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