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
2.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市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的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国家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各县市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界定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家庭。
4.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一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四)健全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我州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标准为每户每月100元。
www.qz26.com(五)分层次实施保障
1.对低保家庭,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2.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3.对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根据家庭收入和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低保家庭按各县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50%交纳;低收入家庭按各县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70%交纳。
4.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可采取出租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1.各县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2.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
3.对于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
4.新建廉租住房主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廉租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建设成本价直接组织建设。
5.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各县市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四是对财政困难的县城,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www.qz26.com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
(三)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优先提供。在建设用地审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保证供地计划落实。
五、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本县市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年底前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年底前制定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制定廉租住房用地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