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
(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发展策略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和社会调查机构的作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要逐户调查建档,具体落实到人头,数据要求准确翔实。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要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各县市要于20**年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从严查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各县市要抓紧做好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各项前期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所在城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成了审批手续,并已正式开工;三是按照年度计划,地方资金已落实。州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基础上,针对各县市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困难县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州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意见。
(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管理和实施机构。各县市要按照高效率运作、高水平管理、高素质人员的要求,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四)搞好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建档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含县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指导各县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以及廉租住房的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指导城市规划部门优先安排规划审查,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套较完善的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负责廉租住房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继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州新建廉租住房支持项目。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办法;按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建立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群体档案。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州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意见;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保障资金;积极申请中央及省对我州财政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落实,对廉租住房的资金和租金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小普通品房的建设用地;对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住宅小区总套数不少于5%的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负责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五)建立监督制度。各县市要尽快将各县市制定的20**年—20**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年底,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贯彻落实《意见》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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