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10-15 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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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八)陈述。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打点情形陈述,并将受理、打点等资料清算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形,按期剖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率领。第八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看管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呵护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预防和削减过错的发生,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家抵偿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划定,连系本局现实,拟定本轨制。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因为居心或过失踪,违法行政造成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危险或财富损失踪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轨制究查责任。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究查,坚持脚结壮地、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连系的原则。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究查其过错责任:(一)定、调价欠妥真查询拜访核实成本,导致价钱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合适法定前提申请公布《收费许可证》的拒绝打点或者跨越时限的,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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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陈述。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打点情形陈述,并将受理、打点等资料清算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形,按期剖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率领。
第八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看管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呵护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预防和削减过错的发生,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家抵偿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划定,连系本局现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因为居心或过失踪,违法行政造成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危险或财富损失踪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轨制究查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究查,坚持脚结壮地、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连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究查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欠妥真查询拜访核实成本,导致价钱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合适法定前提申请公布《收费许可证》的拒绝打点或者跨越时限的,对不合适政策收费前提而予以打点的;
(三)违反工作轨范或工作权限,私行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钱看管搜检轨范打点搜检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钱违法行为,理当措置而不予措置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轨制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使命的;
(八)泄露价钱奥秘或者搜检奥秘的;
(九)操作权益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究查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配合过错,按照各自理当承担的责任,分袂给以措置。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以如下措置:
(一)责令书面搜检;
(二)传递攻讦;
(三)给以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袂给以警告、记过、记年夜过、降级、罢免、解雇等行政处分;
(五)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并追偿部门或全数行政抵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措置抉择前,理当充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措置抉择不服的,可在收处措置抉择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理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抉择。对行政处分抉择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抉择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时代,不竭止执行原措置抉择。
第八条 被究查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查核中,打消其加入今年度优异公务员及其他前进前辈小我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以本轨制的第六条(三)、(四)、(五)项措置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打点对局机关、单元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措置功效实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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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陈述。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打点情形陈述,并将受理、打点等资料清算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形,按期剖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率领。
第八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看管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呵护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预防和削减过错的发生,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家抵偿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划定,连系本局现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因为居心或过失踪,违法行政造成平正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危险或财富损失踪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轨制究查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究查,坚持脚结壮地、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连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究查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欠妥真查询拜访核实成本,导致价钱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合适法定前提申请公布《收费许可证》的拒绝打点或者跨越时限的,对不合适政策收费前提而予以打点的;
(三)违反工作轨范或工作权限,私行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钱看管搜检轨范打点搜检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钱违法行为,理当措置而不予措置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轨制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使命的;
(八)泄露价钱奥秘或者搜检奥秘的;
(九)操作权益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究查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配合过错,按照各自理当承担的责任,分袂给以措置。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以如下措置:
(一)责令书面搜检;
(二)传递攻讦;
(三)给以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袂给以警告、记过、记年夜过、降级、罢免、解雇等行政处分;
(五)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并追偿部门或全数行政抵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措置抉择前,理当充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措置抉择不服的,可在收处措置抉择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理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抉择。对行政处分抉择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抉择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时代,不竭止执行原措置抉择。
第八条 被究查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查核中,打消其加入今年度优异公务员及其他前进前辈小我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以本轨制的第六条(三)、(四)、(五)项措置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打点对局机关、单元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措置功效实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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