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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10-15 21:10:07 来源:http://www.qz2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81
导读: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责任制七项相关轨制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物价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轨制物价局行政功令轨范轨制物价局价钱行政功令公示轨制物价局行政功令审核轨制物价局价钱投诉举报轨制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县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第一条 为明晰行政功令主体资格,解决行政功令人员资格前提、资格确认的轨范、功令证件打点和对行政功令人员的看管打点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和《安徽省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功令证件发放打点法子》等划定,拟定本轨制。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功令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权益、进行价钱行政打点和处事的独一主体,一切行政功令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元都不是自力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自力行使行政功令权,否则承担响应责任。第四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持有正当有用的《安徽省行政功令证》,方可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第五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加入全省统一的行政功令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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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功令责任制七项相关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轨范轨制
物价局价钱行政功令公示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审核轨制
物价局价钱投诉举报轨制
物价局行政功令过错责任究查轨制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主体资格和
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轨制

第一条 为明晰行政功令主体资格,解决行政功令人员资格前提、资格确认的轨范、功令证件打点和对行政功令人员的看管打点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价钱法》和《安徽省行政功令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功令证件发放打点法子》等划定,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 县物价局具有行政功令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权益、进行价钱行政打点和处事的独一主体,一切行政功令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 县物价局局属各单元都不是自力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自力行使行政功令权,否则承担响应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持有正当有用的《安徽省行政功令证》,方可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价钱行政功令工作的人员,必需加入全省统一的行政功令资格考试并成就及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功令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功令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功令证》。
第七条 下列功令人员不予公布《安徽省行政功令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功令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管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功令证件只用于持证功令人员进行功令勾当,只限于功令区域内和部门营业内的功令勾当。
第九条 价钱功令人员在实施价钱查询拜访、搜检等行政功令时,必需自动出示行政功令证件剖明身份。
第十条 行政功令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功令证件,暂停行政功令资格。
第十一条 对功令证件实施年度磨练,分局、队、中心理当按照划定的时限将本单元功令人员的功令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打点,具体时刻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放置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功令证件一律失踪效。
第十二条 行政功令人员遗失踪行政功令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实时陈述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从头申领行政功令证件。
功令证件遗失踪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功令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局、队、中心理当收回功令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打点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功令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解雇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及格的;
(四)被吊销功令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理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 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轨制

第一条 为促进严酷依法行政,提高功令人员功令水平,保障价钱法令、律例、规章得以贯彻落实,拟定本轨制。
第二条本轨制所称行政功令看管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令、律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进行看管和搜检,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措置的勾当。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率领组负责本局行政功令看管搜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功令看管搜检工作;
(二)查核行政功令人员的功令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功令人员营业培训、查核工作,打点、确认功令人员天资等事项;
(四)对行政功令和看管搜检进行查询拜访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率领交办的其他行政功令看管事项。
第四条 行政功令看管搜检搜罗下列内容:
(一)行政功令主体是否正当,功令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功令人员是否依据价钱法令、律例、规章严酷功令,有无违反法令、律例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恰当性;
(五)行政功令人员在行政功令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轨范;
(六)功令轨制和功令队伍培植情形;
(七)其他需要看管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功令看管搜检体例:上级搜检、专项搜检、重年夜案件督查、案件查询拜访、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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