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规范煤炭出产经营秩序,防止犯警违法煤炭进入通顺和消费规模,按照《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省政府第212呼吁)及《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实施细则》等有关划定,拟定本轨制。
一、煤炭出产企业
1、各企业发卖原煤时,理当向采办方出具齐截数目的煤炭发卖票,同
时成立煤炭发卖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需成立健全煤炭发卖票打点机构和使用轨制,有专人负责;单据开具必需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划定当真填写煤炭发卖票使用台帐。
3、严禁发卖煤炭时不按划定出具煤炭发卖票;严禁让渡、倒卖、套开煤炭发卖票。违反打点划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及《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实施细则》等相关划定进行赏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采办煤炭时必需从煤炭出产企业取得齐截数目的煤炭发卖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成立煤炭发卖票收受接管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需成立健全煤炭发卖票打点机构和收受接管、使用轨制,有专人负责;单据开具必需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划定当真填写煤炭发卖票收受接管、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发卖票的犯警煤炭;严禁让渡、倒卖、套开煤炭发卖票。违反划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及《山西省煤炭发卖票使用打点法子实施细则》等相关打点划定进行赏罚并遏制换票企业的换票措置。
打点轨范
一、申报轨范
(一)各煤炭出产矿井按照附属规模,依据本企业审定能力计较出煤炭发卖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发卖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附属规模,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核准定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发卖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出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发卖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发卖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轨范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按照核准的煤炭发卖票用量(含出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发卖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酷按照审批数目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打点挂号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按照辖区内煤炭出产企业申报核准的出产数目,严酷按照轨范发放煤炭发卖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当真做好发放打点台帐。
三、收受接管轨范
(一)各煤矿出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发卖票使用情形和煤炭发卖票存根,做好收受接管台帐,实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领受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出产、经营企业煤炭发卖票收受接管情形,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发卖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磨练收受接管;公路出省煤炭发卖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打点站磨练收受接管;收受接管煤炭发卖票时要做好收受接管台帐,上缴人、领受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轨范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出产企业,按照当月现实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实,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发卖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收受接管的煤炭发卖票(收受接管联)按煤源单元、票种类别分袂进行清算,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收受接管上缴的发卖票(收受接管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发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