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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10-15 21:46:17 来源:http://www.qz26.com 办税指南   阅读:8301
导读: (3)获取可比信息渠道不畅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最大困难。获取同类企业同类产品、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是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关键。税务部门与企业信息的不对称,更需要税务部门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料,否则难于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取得主动。但由于税务管辖权所限,而且与商务部、海关等部门未形成配合机制,加上由于企业生产环境、工艺,技术等不同,税务部门往往难于获得可比价格信息。实践证明,获取可比信息渠道不畅是开展反避税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二、国外反避税工作情况 (一)OECD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调人的身份,对转让定价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95年发表的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代表了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的共识。转让定价指南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各国均按照适用的双边协定在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同时鼓励各国制订的国内法与指南相一致,以减少争议。 1.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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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获取可比信息渠道不畅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最大困难。获取同类企业同类产品、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是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关键。税务部门与企业信息的不对称,更需要税务部门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料,否则难于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取得主动。但由于税务管辖权所限,而且与商务部、海关等部门未形成配合机制,加上由于企业生产环境、工艺,技术等不同,税务部门往往难于获得可比价格信息。实践证明,获取可比信息渠道不畅是开展反避税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二、国外反避税工作情况

    (一)OECD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调人的身份,对转让定价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95年发表的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代表了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的共识。转让定价指南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各国均按照适用的双边协定在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同时鼓励各国制订的国内法与指南相一致,以减少争议。

    1.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决定转让定价的基础。是跨国企业集团和税务机关出于税收目的而共同遵守的国际性转让定价标准。

    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国际共识被成员国所接受,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经常难以收集到充分的信息以运用公平交易原则。基于此,在适用公平交易原则时OECD确立了运用的指导原则:最重要的是进行可比性分析,包括对财产和劳务的特征、企业的功能、交易合同的条款、经济情形和市场策略进行对比分析;并且要重视对实际已发生的交易进行审查、对单独交易与混合交易进行评价、对多年度数据运用、对亏损现象进行审查等。

    2.适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方法。

    OECD列举了几种传统的交易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

    当传统的交易方法不能单独可靠地适用时,OECD推荐使用交易利润法。其原理是某项受控交易产生的利润,能相对显示出该交易是否受到了不同于独立企业情形的设定的关联条件的影响。OECD认为只有传统交易不能可靠地适用或完全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建议结合传统交易法来应用交易利润法或单独应用交易利润法。交易利润法分为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3.转让定价争议的解决方法

    由于转让定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解释和评估具体个案情形的困难,对于受到检查的受控交易中的公平交易条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OECD转让定价指南阐述了检查准则、举证责任、处罚措施和预约定价安排等。

    (1)检查准则:要求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方法着手检查,应考虑纳税人的商业判断,并避免要求精确。而且要根据所使用的方法计算出恰如其分的相应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被用做对转让定价作出没有根据或无法核实的判断的理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应作好准备,尽力说明他们规定的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且提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国负有说明该调整与公平交易原则相一致的举证责任。

    (3)处罚措施:公平性要求处罚措施与其针对的过错行为相称。如果较大的数额对纳税人非过失性予以处罚,则过于严厉并有失公证。

    (4)预约定价:预约定价应该是双边的,应该以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方式对其加以管理。

    OECD转让定价指南确立的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经合组织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和制订的国内法中都大体尊重和采用了这些原则。OECD虽然以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调人的身份出现,但OECD转让定价相关规定是将跨国企业利益放在首位的,其字里行间无不透漏着对税务当局权利的慎用和对跨国企业无过失关联转让的宽容。

    (二)中美反避税工作差异

    1.美国反避税税制

    为维护国家的财权利益,保护税源,针对国际避税的一些主要途径, 美国早在1921年的国内收入法中,就有了反避税的规定。经过多年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目前美国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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