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知识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的程序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购领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③开户银行证明;
④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⑤其他资料。
2、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准购种类、数量等,并持相关手续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事宜;
(二)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的程序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再次领购发票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购票员身份证件;
②《发票领购簿》;
③防伪税控IC卡(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④上次领购的普通发票;
⑤其他资料。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根据纳税人申请,在规定的用票限额内,按规定发售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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