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知识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5、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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