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知识
(二)变更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因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涉及税种登记内容变更的一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告知在十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及时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证件核发。变更税务登记的证件核发按照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其他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
3、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资料。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件及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并审核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告知仍须办理的事项。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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