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知识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其他资料。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告知在十日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及时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纳税人在告知的日期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对象及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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