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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780
导读: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划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跨越三十人的,理当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作专项申报,经赞成后始得打点挂号;《公司法》第二十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配合出资设立。这种情形下,若是某村有几十名村平易近但愿配合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物的出产和发卖,那么若是成立合资企业,就会发生因为合资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小我财富了债债务);而若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提防上处于有利位置,可是若是倡议人跨越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倡议人,可是这也为此后的股权争议匿伏隐患!3.成本变换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六)款划定:不得削减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划定:公司需要削减注册成本时,公司理当自作出削减注册成本抉择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布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通知布告之日起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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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划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跨越三十人的,理当向工商行政打点机关作专项申报,经赞成后始得打点挂号;《公司法》第二十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配合出资设立。

这种情形下,若是某村有几十名村平易近但愿配合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物的出产和发卖,那么若是成立合资企业,就会发生因为合资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小我财富了债债务);而若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提防上处于有利位置,可是若是倡议人跨越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倡议人,可是这也为此后的股权争议匿伏隐患!

3.成本变换的限制

《条例》第九条第(六)款划定:不得削减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划定:公司需要削减注册成本时,公司理当自作出削减注册成本抉择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布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通知布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了债债务或者供给响应的担保。公司削减成本后的注册成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企业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分歧,是自筹资金开业的。自筹资金运作下,若是企业经营精采是可以增添注册成本,而经营坚苦的话,尤其是背负年夜额债务时,削减注册成本是有用提防破产风险的法子之一。《条例》这一划定是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为逃躲债务而削减成本或者防止子虚出资行为,可是在现实经营勾当中成本是不竭在流动更新之中的,若是企业发生经营吃亏的话,削减注册成本是斗劲正当而有用的提防风险的体例。而对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纳限制法子反而晦气,因为这片面加重了企业义务,过高的欠债将使企业加速破产,更晦气于企业经营。

4.行业准入上的不合理限制

《公司法》没有明晰就经营规模的限制进行列举,也就是说不合错误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进行限制。而《条例》在第十二条划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令、律例和政谋划定的规模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处事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出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出产经营,不得出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物。” 同时按照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打点局拟定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法子》改削定见中“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搜罗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物、医药、养殖等行业。”

这样按照上述有关划定,对私营企业在金融、保险、交通、邮电、通信、煤炭、电力、航空、医疗卫生、新闻等行业方面限制准入,这是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很年夜差异,尤其在中国插手WTO后,需要进行更始的主要方面。

(二)经济法令规范调整中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

1.公司设立挂号上的“一人公司”

按《公司法》第二十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配合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零丁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明晰划定倡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必需2人以上,现实上否认“一人公司”的存在.

可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划定:“设立的国有企业,合适本法划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前提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遵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划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国有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倡议人数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划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理当有五人以上为倡议人,其中须有过对折的倡议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倡议人可以少于五人,但理当采纳募集设立体例。”

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临国有公司作非凡划定。这是较着的区分企业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非凡赐顾帮衬而造成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

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

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七)款划定私营企业不得向社会刊行股票。也就是不许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只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定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第十条 公司倡议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倡议人和谈,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倡议人应是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作倡议人时不能跨越倡议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任倡议人。这样,从法理上说私营企业无疑也就失踪去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机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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