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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544
导读:三、破产债权申报轨制设置不尽合理破产轨范的根基要求在于合理、实时。合理,要求对每个债权人行使权力不偏不倚,各债权人在破产轨范中的地位平等、受偿公允。实时,要求受案法院在尽可能合理的短时刻内终结破产轨范,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益处免受进一步的损失踪。债权申报轨制恰是为实现破产轨范的这一根基要求而设置的一项主要轨制。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对我国的破产债权申报轨建造了如下划定:“债权人理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理当自通知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平易近法院申报债权,声名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富担保,而且提交有关证实材料。过时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抛却债权。”《平易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轨范”对此也作了临近似的划定。然而,在此暂且不提《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划定的破产债权申报轨制与该法第26条第2款及第30条之间存在的矛盾,也不提该法第22条第2款划定的息争整顿不能后按该法第9条“从头挂号债权”有悖法理,仅就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过时未申报债权之效力所作的划定而言,其有着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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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债权申报轨制设置不尽合理

  破产轨范的根基要求在于合理、实时。合理,要求对每个债权人行使权力不偏不倚,各债权人在破产轨范中的地位平等、受偿公允。实时,要求受案法院在尽可能合理的短时刻内终结破产轨范,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益处免受进一步的损失踪。债权申报轨制恰是为实现破产轨范的这一根基要求而设置的一项主要轨制。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对我国的破产债权申报轨建造了如下划定:“债权人理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理当自通知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平易近法院申报债权,声名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富担保,而且提交有关证实材料。过时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抛却债权。”《平易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轨范”对此也作了临近似的划定。然而,在此暂且不提《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划定的破产债权申报轨制与该法第26条第2款及第30条之间存在的矛盾,也不提该法第22条第2款划定的息争整顿不能后按该法第9条“从头挂号债权”有悖法理,仅就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过时未申报债权之效力所作的划定而言,其有着较着的不妥。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划定,“过时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抛却债权”,《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同样划定,“过时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抛却债权”。很显然,前述法条划定的“抛却债权”也即债权归于覆灭。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过时未申报债权效力的这一划定是否合乎法理﹖对债权人是否公允﹖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从债权申报轨制设置的目的和浸染上看,债权申报属于破产轨范中的一项轨制,其目的和浸染在于给每一个债权人加入破产轨范供给平等的机缘,同时使破产轨范得以实时进行以免久拖不决,是以申报债权时代现实为诉讼上的时代,其只具有轨范上的除斥效力。除非债权人有抛却债权的意思暗示,否则债权人过时未申报债权,仅剖明其抛却或损失踪加入破产轨范的权力,只发生债权人不能加入破产轨范的消极后果,即诉权的损失踪,而不应具有覆灭其平易近事实体权力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过时未申报债权,就如同债权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呵护其债权一样,不应因其未为诉讼上的行为而影响其实体权力的存在。当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仅损失踪轨范法上的权力,这并不意味着其便可在破产轨范之外向债务人主张未申报之债权。这是因为破产轨范为出格法轨范,具有优于通俗平易近事执行轨范的效力,是以在破产轨范进行中,凡轨范外的了债及债权的行使均归于无效,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于轨范外接管的了债不能匹敌介入破产轨范的债权人。尽管这种实体权力的存在在破产轨范进行中仅具有理论及形式上的意义,但也不能是以而否认其之存在。如前所述,既然债权申报属于轨范法上的一项轨制,那么在债权申报刻日届满后,却不给债权人供给在轨范上可资解救的机缘,这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允的。其次,从债权因债务人破产而覆灭的原因来看,债务人破产致使未获得了债的债权归于覆灭的后果只发生于两种气象:一为破产免责主义的合用,即自然人被宣告破产且该破产轨范终结后,合适必然的前提并经法院许可不再负有了债债务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未获得了债的债权归于覆灭。二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债务主体因破产轨范终结而覆灭。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8条划定:“破产财富分配完毕,由清理组提请人平易近法院终结破产轨范。破产轨范终结后,未获得了债的债权不再了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未能了债的债务之所以不再了债,原因在于该债务主体跟着破产轨范的终结而不复存在,债权人未获得了债的债权便是以也归于覆灭。这部门未获得了债的债权既搜罗已申报但未得以了债的债权,也搜罗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若是将未申报债权作为债权归于覆灭的原因,那么当债务人在破产轨范中因得以息争整顿等法定原因而被免于宣告破产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将因其“抛却债权”的后果而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力。这对于该部门债权人难免难免有失踪公允。是以,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划定的过时未申报债权视为“抛却债权”不仅从法理上诠释欠亨,且也与破产轨制的呵护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宗旨相悖。综不美观国外的破产轨制,年夜都国家的破产立法对过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采纳宽容的立场,在破产轨范中设置了债权填补申报轨制,即债权人过时未申报债权,在不影响破产轨范顺遂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填补申报债权而加入破产轨范。如美国、日本等国的破产立法划定,过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富分配前可以追补申报债权,依破产轨范接管了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过时未申报债权的效力问题,无论从法理抑或呵护债权人益处的角度,我国破产立法应对现行法令关于债权人过时未申报债权视为“抛却债权”的划定予以批改。在不影响破产轨范顺遂进行的前提下,理当许可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富最终分配起头前向人平易近法院追补申报债权,并在其追补申报时尚未分配的破产财富规模内介入分配。但债权人同时应对因其追补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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