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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544
导读: 跟着市场经济的发生和成长,成立与完美我国企业破产轨制,对于充实呵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完美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轮回与健康成长,实现竞争的公允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尽管我国的企业破产轨制已跟着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1991年4月9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公布实施而慢慢成立和不竭完美,但因为各种原因,无论从破产理论或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企业破产轨制仍不健全,破产立法较着滞后,这不仅晦气于阐扬破产轨制的特有功能,而且有碍于人平易近法院正确、实时、正当地审理有关破产案件,呵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鉴此,本文拟就破产审讯实践中碰着的问题加以切磋。一、现行破产法行政色彩浓密,且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首先,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布景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发生于八十年月中期,那时我国经济系统体例更始的方针尚未确定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体例,是以该法的拟定不成避免地带有光鲜的时代特征和局限性。按照该法的划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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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着市场经济的发生和成长,成立与完美我国企业破产轨制,对于充实呵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完美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轮回与健康成长,实现竞争的公允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尽管我国的企业破产轨制已跟着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1991年4月9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公布实施而慢慢成立和不竭完美,但因为各种原因,无论从破产理论或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企业破产轨制仍不健全,破产立法较着滞后,这不仅晦气于阐扬破产轨制的特有功能,而且有碍于人平易近法院正确、实时、正当地审理有关破产案件,呵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鉴此,本文拟就破产审讯实践中碰着的问题加以切磋。

  一、现行破产法行政色彩浓密,且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布景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发生于八十年月中期,那时我国经济系统体例更始的方针尚未确定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体例,是以该法的拟定不成避免地带有光鲜的时代特征和局限性。按照该法的划定,作为全平易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从破产申请的提出,到息争方案简直定及企业整顿的主持;从破产清理组的组成,到破产财富的清理及职工的安设,几乎无一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介入,而受案法院反倒处于相对被动的状况。这种带有浓密行政色彩的破产立法,反映了打算经济系统体例下政府直接打点企业的传统模式。不成否认,企业破产简直涉及到诸如社会益处分配系统体例、经济打点系统体例以及社会保障布施机制等一系列现实的社会问题,而曩昔因为我国持久实施单一的打算经济,绝年夜年夜都国有企业已养成依靠政府的习惯,分开政府的打点和撑持,企业难于自立,加之人们对破产这种机制缺乏正确的熟悉,社会保障布施机制又十分懦弱,是以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轨制不配套,社会保障布施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形下,单靠法院的力量来解决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是不成能的,确实需要获适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撑持与配合。可是,企业破产事实下场是由人平易近法院主持下的一项严酷的司法勾当,破产轨范过多地受制于行政行为,不仅与宪法划定的司法自力相悖,且将导致破产轨范的功能错位,甚至使破产轨范形同虚设。是以,跟着市场经济的成长和各项社会保障轨制的不竭完美,理当淡化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干与干与色彩,强化人平易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其次,从我国破产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破产法令条目划定较为简单、粗拙,内容亏弱,甚至有些划定说话恍惚,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例如,对企业破产原因的划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划定的破产原因为“因经营打点不善造成严重吃亏,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平易近事诉讼法》第199条划定的破产原因为“因严重吃亏,无力了债到期债务”。但“经营打点不善”指的是什么﹖“不善”的尺度又是什么﹖“严重吃亏”事实达到何种水平方为“严重”﹖立法未予明晰,以至于受案法院在判定破产原因这一企业应否破产的关头问题时颇为游移。再次,从法令条则上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共有43条,《平易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轨范”共有8条。然而,前述破产立法条目虽少,却又力争面面俱到,从实体到轨范,甚至破产轨范诸环节,均有涉猎。这种立法手艺的必然功效只能是条目简单归纳综合、弹性年夜,可操作性差,是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良多问题无法可依。综不美观国外的破产立法,一般都划定得斗劲详尽,如日本的《破产法》共有382条,其中即搜罗“实体划定”、“轨范划定”及“免责及复权”,又搜罗科罚内容的“罚则”。当然,不是说法令条则越多,立法自己的质量就越高。但也不成否认,立法时对良多具体问题划定的斗劲具体,司法实践中执行的误差就会小些。

  二、对债权人益处呵护不力

  因为受特定社会前提的限制,我国破产法制按时的立法宗旨,是操作破产轨制来促进经济系统体例更始,而并未以呵护债权人、债务人的益处为重。对此,不难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条的划定看出那时的立法指导思惟:“为了顺应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的成长和经济系统体例更始的需要,促进全平易近所有制企业自立经营,增强经济责任制和平易近主打点,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呵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特拟定本法。”正因如斯,我国破产立法对债权人益处的呵护机制呈现了欠缺。这种呵护机制上的欠缺首先表此刻破产立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划定上。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将“因经营打点不善造成严重吃亏”作为全平易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的组成要件。众所周知,作为债权人,其最为关心的是债权能否获得了债,是以只要债务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应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至于债务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的原因以及具体默示形态,不应成为债权人行使权力的障碍。国外破产立法对破产原因的划定,一般也都以支出遏制或支出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原因,同时以资不抵债作为法人的非凡破产原因。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虽也以支出不能作为破产原因,但同时又对组成破产原因的支出不能作了两方面的限制,一则必需是严重吃亏前提下的支出不能。换言之,若是企业并未呈现严重吃亏,那么即使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也不能宣告其破产。二则该严重吃亏必需是因经营打点不善所致。若是不是因为经营打点不善,而是因为诸如政策转变、自然灾难等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严重吃亏,那么即使企业已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也不能认为企业合适破产前提。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对破产原因所作的限制性划定,现实在很年夜水平上限制了债权人对破产申请权的行使。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轨范”划定的非全平易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原因虽与破产法划定的全平易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原因略有分歧,但也仍以严重吃亏作为支出不能的前提限制。由以上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划定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轨制的设置,主若是为裁减经营打点不善的企业从而实现社会节制,而并非为了呵护债权人益处。现实中,我国破产立法对支出不能这一破产原因的限制,不仅为企业状况已达到破产鸿沟的债务人供给了匹敌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砌词,且也往往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疏于破产申请造成债权人和企业更为严重的损失踪而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以,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系统体例的不竭完美,对于破产原因这一问题,我国破产立法理当抛却现行法令所附加的限制,以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缺乏完整的破产财富呵护机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划定:人平易近法院理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理组,接管破产企业。但对法院受案后至清理组接管破产企业之前这一阶段的破产财富应若何呵护,该法未作划定。因为我国现行的破产轨制实施破产轨范受理起头主义原则,而按照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受理的划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并成立清理组前这一阶段,破产轨范应设置姑且打点人轨制,以有用节制债务人财富,防止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益处。然而,因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这一欠缺,是以在清理组接管破产财富前,债务人的财富仍由债务人自己把握,这不仅晦气于对债务人财富实施有用的看管和打点,且给债务人恶意转移财富、损害债权人益处供给了机缘。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层见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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