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基建、缮治经费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划定》、教育部教财字(2000)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增强培植工程、缮治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精神,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基建、缮治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黉舍及黉舍所属各单元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建、缮治(装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看管。
第三条 基建、缮治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有关单元对工程项目的打点,堵塞裂痕,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项目的打点水平,保障基建、缮治投资正当、合理使用。
第四条 根基培植工程及一万元以上的缮治、装饰工程结算都必需进行审计。
第五条 对基建、缮治工程项目的审计首要搜罗以下内容:
1、培植资金来历的合规性;培植工程、缮治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根基培植轨范执行情形和工程项目培植规模、投资核准情形;培植工程、建筑项目培植工程合同内容的有用性、真实性。
2、培植工程、缮治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形及变换内容、变换轨范的正当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藏工程的验收;培植工程合同履行情形;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政收支核算的真实性、正当性。
3、培植工程、缮治工程项目完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陈述及完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正当性。
第六条 基建、缮治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根基培植财政打点若干划定》列入培植成本。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缮治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元积极配合,并供给如下相关资料。
1、项目核准培植文件及设计文件;
2、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或和谈书;
3、施工图纸,设计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换通知等;
4、工程随工记实,隐藏工程签证及其他签证;
5、设备及首要材料采购合同,收支库资料;
6、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陈述;
7、由基建处审核签章后的工程结算书;
8、工程量计较表。工料剖析表、钢筋计较表、定额换算填补资料,甲方供料表及价差计较表;
第八条 培植工程缮治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打点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在审计前应留足工程预算的15%的尾数,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九条 培植单元与施工单元签定合同,应合适培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定固定价钱合同时(一次性包死合同),应事先由审计部门予以审核。
第十条 基建、缮治打点部门应成立、健全打点人员责任制,按国家划定需要招标、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需实施招标及工程监理轨制。
第十一条 审计措置
1、审计部门按照现行律例按审计轨范实施审计,并提出结算审计陈述和书面定见;
2、审计查出的各类问题,按国家有关划定措置,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纲纪的行为和损害黉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划定进行措置,并向有关部门单元提出措置、赏罚的定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觉布之日起实施,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