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XX市市政公共行动措施和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呵护市政公共行动措施,增强公共场所的打点,阐扬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出产和人平易近糊口处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划定,连系我市现实情形,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内的市城区公共场所和市政公共行动措施均受本划定的呵护和打点。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批示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 市政公共行动措施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市道桥隶属行动措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搜检井盖、篦子等城市排水行动措施;
(三)供水管道、搜检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市供水行动措施;
(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栅架、凉亭、坐椅、灯饰等城市园林行动措施;
(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行动措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市情形卫生行动措施;
(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市供热行动措施;
(七)健身器材、走步机、单双杠、秋千、滑梯、上肢、下肢健身器、跷跷板等休闲娱乐器材;
(八)其它市政公共行动措施。
第五条 本划定由市政公用打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形进行看管搜检,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理当慎密亲密配合。
第六条 连结公共场所秩序,呵护市政公共行动措施是每个平正易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权举报或避免盗窃、风险公共场所,损坏市政公共行动措施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戎行、集体、企事业单元和黉舍理当教育本单元职工、在校学生,连结公共场所的秩序,爱护公共行动措施。
第八条 公安部门理当自动协助市城市打点行政功令机关和市政公共行动措施产权单元,呵护市政公共行动措施,接到群众举报盗窃,破损市政公共行动措施案件后,理当当即派人前往现场,当真查询拜访措置。
第九条 市政公用打点部门及行政功令人员,有权持行政功令证件到物资收受接管单元和小我的收受接管场地搜检,被搜检单元和小我理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对举报、避免盗窃、损坏市政公共行动措施或破案有功人员,由市政公共行动措施产权单元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未经市政公用打点部门核准,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勾当,违者责令更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不从命打点的,没收经营的物品,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严禁无邪车入内(非凡车辆除外如:消防车、急救车等),违者城市打点行政功令局有权滞留其车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步行街严禁无邪车和非无邪车入内(非凡车辆除外,如消防车、急救车、残疾人用车等),违者对非无邪车主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无邪车主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从命打点的人员,城市打点行政功令部门有权滞留其车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措置。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情形卫生按照《双城市情形卫生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在公共行动措施上涂写、张贴广告等,违者责令更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在公共行动措施上刻划,违者责令更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私行拆除迁移公共行动措施,违者责令恢回复中兴状,并处以行动措施造价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攀爬公共行动措施。违者予以攻讦教育,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未经核准不得在公用行动措施上栓系、吊挂广告、条幅或晾晒物品等,违者责令断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损坏公共行动措施,违者责令按价抵偿,并按行动措施造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盗窃公共行动措施的,责令按价抵偿,并按行动措施造价的十倍处以罚款,交由司法机关究查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偷盗公共行动措施行为者窝赃的单元和小我,按行动措施造价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交由司法机关究查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收购市政公共行动措施的,追缴全数赃物,按行动措施造价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处以单元主管率领和直接责任人行动措施造价的一至三倍罚款,情节出格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责令破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交由司法机关究查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搜检井、雨水井缺损未按照规按时刻改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元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觉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