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气象的营业,理当拒绝付款:
1. 理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元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纷歧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元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纷歧致的,财政部门理当督促付款单元出具代付款证实。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需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司理签字赞成后,再转财政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帖打点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手艺资料、图表等主要原始资料应成立出借、领用轨制,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换息争除
第三十三条 变换或解除合同必需遵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营业部门、财政部门、法令参谋等相关本能机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司理审核经由过程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换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和谈理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划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换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需在三天内向公司总司理陈述请示并通知法令参谋。
第三十六条 变换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应合适公函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门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门或更新部门与原合同有同样法令效力,纳入本法子划定的打点规模。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换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勾当的主要法令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奥秘。
第四十条 营业部门、财政部门理当按照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按期或不按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规模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形,由法令参谋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形,并向总司理陈述请示。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按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搜罗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清算,由法令参谋确认后交档案打点人员存档,不得随意措置、销毁、遗失踪。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期对合同打点工作进行查核,并慢慢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素质量、合同履行情形、合同台帐记实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就查核规模。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划定措置合同事宜、未实时陈述请示情形和遗失踪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踪的,究查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居心或重年夜过失踪而给公司造成重年夜损失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究查其法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子合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法子诠释权归公司总司理。
第四十七条 本法子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