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勾当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需要的经济损失踪,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划定,特拟定本打点法子。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勾当的,理当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需遵守国家的法令律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法子所搜罗的合同有设计、发卖、采购、借债、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搜罗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改削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门。
第六条 国家划定采用尺度合同文本的则必需采用尺度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令参谋按照总司理的授权,周全负责合同打点工作,指导、看管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告竣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需体味、把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形,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元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需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按刻日委托和营业委托两种授权体例,法定代表人出格指定的主要人员采用固按刻日委托的授权体例,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营业委托的授权体例。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令参谋专门打点,需授权人员在打点挂号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合适以下情形之一的,理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营业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典质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埠单元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需具备标的(指货色、劳务、工程项目等),数目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刻日、地址、和体例,违约责任等首要条目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典质等担保条目。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尺度又难以用书面切当描述的,理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配合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袂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法子第十三条划定理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需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法子所划定的合同首要条目,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司理核准赞成,否则该营业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需注明合同对方的单元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赞成。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划定的流程经各营业部门、法令参谋、财政部门等本能机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司理审核经由过程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司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抉择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审定见签定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实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实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而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刚刚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若有破例需要,须总司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打点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挂号。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前导发轫根基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政部、办公室、法令参谋、具体营业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政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令效力,理当现实、周全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袂按营业进展情形和收付款情形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坚苦或违约等情形应实时向公司总司理陈述请示并通知法令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