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的单元及其首要率领、分管率领、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轨制。
第三条 实施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脚结壮地、周全权衡、客不美观合理、平易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及其直属各部门、黉舍、集体、企事业单元的评先受奖及其首要率领人、分管率领人、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都应执行本划定。
第五条 对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要求,有下列气象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率领不正视,未按要求成立健全综治机构,规章轨制不完美,未能开展工作,造成当地域或本单元治安秩序杂乱的;
2、对当地域、本单元潜在的不安靖身分、各类矛盾体味不够,教育疏浚沟通工作不细、措置不妥甚至发生上访示威、聚积闹事等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权要主义、玩忽职守,甚至发生重特年夜案件或恶性事情,损失踪严重,影响恶劣的;
4、轨制不健全、打点杂乱,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情,给国家、集体、小我造成重年夜损失踪,对此,率领欠妥真查处,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年夜隐患,经有关部门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6、教育打点轨制不健全,本单元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形严重的;
7、对本单元发生的重年夜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居心隐瞒不报的;
8、乡综治委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气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气象的不予否决: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难事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实时改良工作,采纳法子挽回损失踪的。
第七条 一票否决权由乡综治委负责行使。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乡综治委诠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