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体例切磋
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令特征,并就《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形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体味决问题的具体体例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头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撑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年夜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和接管。可是,因为持久受打算经济和官本位思惟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浸染及权威性还缺乏必然的体味甚至成见,不少合同纠缠当事人认为,判讼事古往今来是公家的事,一个平易近间组织能起什么浸染。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代,使仲裁的应有浸染不能获得充实阐扬。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若何战胜仲裁勾当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观点。
一、仲裁轨制的法令特征
传统的平易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平易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聘请有必然威信的圈外人依据道德情理评议长短是曲。作为法令轨制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根基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绳尺,对平易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令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本上,按照我国国情和成长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轨建造出了重年夜更始,明晰了仲裁的法令属性,首要表此刻:
1. 仲裁机构具有平易近间性特征。《仲裁法》划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自力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附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附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纳聘用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实浮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轨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本。仲裁法划定是否采纳仲裁体例解决纠缠,理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告竣仲裁和谈。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划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体例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勾当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撑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全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必然的成就。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呵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起了积极的浸染,可是也毋庸讳言。因为各方面身分的影响,新设立的仲裁轨制今朝还远远没有实现法令赋予其的本能机能和浸染。凸起默示在受理案件少和裁决书难以执行两个问题上。 一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目同市场经济前提下经济勾当发生的纠缠比其实太少。二是审结的案件的执行率也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若是:
1.《仲裁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仲裁条例》分袂自1981年和1983年公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打点机构在仲裁合同纠缠方面做了年夜量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习惯。《仲裁法》公布实施往后,按照法令划定,行政仲裁改为平易近间仲裁,工商行政打点机关退出仲裁勾当。因为官本位思惟的持久影响,社会上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发生了不信赖感,认为以前工商局头戴年夜盖帽仲裁,办案尚且吃力,一个平易近间组织能办什么案。加上仲裁机构由曩昔的五千多个锐减为一百五十多个,使良多若干好多不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县地址地误以仲裁机关不复存在,故在合同纠缠措置体例条目上要么什么不写,要么直接商定诉讼解决。
2.仲裁办案质量不高。打点案件质量和水平的凹凸是仲裁勾当的焦点,打点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除了要求办案人员必需具备合理和清廉这些根基前提外,还应该熟知和把握有关法令律例与具体办案的技巧。按照今朝各仲裁机构聘用的仲裁员履历来看,绝年夜部门人员以 前根柢没有审理过具体案件,没有履历过从书记员到法官这个过程,只能是边进修边办案。此外,一些长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因为职业习惯的影响,在仲裁勾当中不知不觉形成脚色倒置的现象,只对选择自己当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而不是对全数案件负责。以上两个问题是造成当前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首要原因。
4. 法院对仲裁勾当撑持不够。《仲裁法》第62条划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遵照平易近事诉讼的有关划定向人平易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划定浮现了司法对仲裁勾当的撑持。仲裁法第58条和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17条又分袂赋予了法院裁撤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这现实是法院对仲裁的一种审查权,浮现了法令对权力机关的彼此制衡浸染。从今朝的划定看,无论是审讯的经济案件仍是仲裁的经济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不自动执行问题。所以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胫葱兄俨貌镁鍪槭?因为部门益处作祟,认为是仲裁机构在抢自己的饭碗。故对申请书不是束之高阁就是设法找理由不予执行。使得申请人在仲裁无效的情形下,再花一份诉讼费到法院从头起诉。这些现象虽然不是良多,但对仲裁机机关成的影响很坏。使申请人误觉得仲裁机构是光收钱不处事的闲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