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打点
第十条 帐务打点
一、土地、衡宇和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其帐务由机关处事中心统一打点。
二、各类仪器设备(搜罗一般、专用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资产附属关系实施打点。
三、对于达不到固定资产尺度的耐用资产,各单元应严酷进行低值易耗品(易损易耗品)或工器具打点。
第十一条 使用打点
一、我局各级固定资产使用打点,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部门或科室(机关为部门、局属单元为科室)为单元进行打点。一般应明晰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并在领用时签字。局率领所使用固定资产领用部门为办公室。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打点负完全责任。使用人变换时,应打点交接手续,并变换签字。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整到其他部门时,应将所使用固定资产交还调出部门,并打点响应手续,不得物随人走。确系非凡情形的,经调出部门赞成,局率领核准,打点变换手续后,方可带调入部门。
四、因公为非凡岗位配备的固定资产,使用者在分开该岗位时,应将固定资产移交接替身员。
五、调出或离退休人员,应还清所借所有固定资产及工具器具,无物资部门签章,不得为其打点有关调出或离退休手续。
六、出租给外单元的仪器设备,应报局计财处核准,租赁收入上交本单元财政统一打点;出借给外单元的仪器设备,须经物资主管率领核准,打点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 固定财富清查
局属各单元资产打点部门理当按期或不按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清点。原则上局每年组织一次周全清查,搜罗核对帐目,清点什物。经由过程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陈述表”按划定的轨范报经核准后作响应的帐务措置。对盘盈、盘亏财富要实时查明原因,明晰责任,保证帐帐、帐证、帐实相一致。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平安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踪,对于以下行为者,将按照情节予以响应赏罚:
一、对于未经核准私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其费用由购置者小我承担,单元不得予以报销。
二、因为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失踪职等原因,购进不及格或冒充伪劣产物者,除按照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响应行政处分,还将责成有关人员负责全过程退货、索赔等工作;确系无法挽回的,将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踪,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踪额10%的经济赏罚。
三、对于采纳固定资产不入帐者及其他变相逃避打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响应行政赏罚,没收所持有固定资产,并处以财富原值10%的罚款。
四、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因违反操作轨范、失踪职等原因致使设备严重损坏或报废的,除按照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响应行政处额外,还将按照本单元承担的损失踪额,处以10%的经济赏罚;车辆呈现上述情形,按照黄委会和我局有关打点法子执行。
五、因为保管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设备丢失踪、损坏,按照财富原值的30%予以抵偿,其所属单元或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财富原值10%的抵偿
六、对于未履行轨范、未经核准私行措置固定资产者,以及经由过程压低评估价、高价低售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踪者,除按照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响应行政处额外,还将责成其追回所措置资产;确系无法追回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那时的重置价予以抵偿。
七、对于因打点不善造成本单元(部门)固定资产损毁、流失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情节究查单元(部门)负责人的率领责任。
第十四条 本法子由打算财政处负责诠释。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