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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复议规定2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895
导读:第十二条 平正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理当建造《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需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经管。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查的法子,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需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小我查询拜访情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复议人员查询拜访情形、听取定见,理当建造《交通行政复议查询拜访笔录》。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理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理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回覆定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声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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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平正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理当建造《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需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经管。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审查的法子,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需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小我查询拜访情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复议人员查询拜访情形、听取定见,理当建造《交通行政复议查询拜访笔录》。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理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理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回覆定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声名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其实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理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理当建造《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划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划定有权措置的,理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措置;无权措置的,理当在七日内建造《规范性文件转送措置函》,按照法定轨范转送有权措置的行政机关依法措置。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划定进行措置或者转送措置时代,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理当建造《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实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正当,本机关有权措置的,理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措置;无权措置的,理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轨范转送有权措置的国家机关依法措置。措置时代,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理当建造《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理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定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赞成或者集体谈判经由过程后,按照下列划定作出交通行政复经由议定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用依据正确,轨范正当,内容恰当的,抉择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按刻日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抉择撤销、变换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抉择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按刻日内从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首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合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轨范的;

    4.超越或者滥用权益的;

    5.具体行政行为较着不妥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提出书面回覆、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抉择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统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异或者根基不异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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