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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760
导读: 四、证人出庭有关费用承担轨则及证人权力。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其在接到人平易近法院通知后,应按时到庭。然而法院在通知时应承担响应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必然的权力,证人的权力对其义务的实现具有保障浸染,只有证人尽了义务,才能享受证人的权力,权力与义务相一致是法学根基事理。尤其是当今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情形下,人平易近法院在经由过程证人作证时,除奉告义务外,还应告之证人诸如人身、财富权受法令呵护,证人出庭造成的合理损失踪有获得抵偿的权力等,这样有助于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决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曾考试考试解决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问题,理论界一向就此在进行切磋,一向呼吁要成立证人费用抵偿轨制,但我国立法上没有划定,仅在1989年《人平易近法院收费法子》和1994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诉讼费法子》和1994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诉讼费两个请示的复函》划定了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糊口费、误工津贴属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预付也可以由法院垫付,上述划定并未做出进一步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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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人出庭有关费用承担轨则及证人权力。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其在接到人平易近法院通知后,应按时到庭。然而法院在通知时应承担响应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必然的权力,证人的权力对其义务的实现具有保障浸染,只有证人尽了义务,才能享受证人的权力,权力与义务相一致是法学根基事理。尤其是当今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情形下,人平易近法院在经由过程证人作证时,除奉告义务外,还应告之证人诸如人身、财富权受法令呵护,证人出庭造成的合理损失踪有获得抵偿的权力等,这样有助于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决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曾考试考试解决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问题,理论界一向就此在进行切磋,一向呼吁要成立证人费用抵偿轨制,但我国立法上没有划定,仅在1989年《人平易近法院收费法子》和1994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诉讼费法子》和1994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诉讼费两个请示的复函》划定了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糊口费、误工津贴属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预付也可以由法院垫付,上述划定并未做出进一步诠释,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向没有落实,使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发生的费用抵偿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划定》第54条划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应有的保障,由供给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支出,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条划定指出:1、证人对于因出庭而导致的合理费用,有获得抵偿的权力。合理费用一般搜罗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踪。这些费用怎么确定才算合理,法令上没有明晰划定,若何确定证人费用的尺度是一个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抵偿的数额不宜过高,因为过高会造成当事人财力难以承受,应按照具体案件具体情形而定,需要住宿的应予考虑住宿费,其尺度不能太高,因为过高会造成当事人财力难以承受,应按照具体案件具体情形而定,需要住宿的应予考虑住宿费,其尺度不能太高,参照当地国家干手下乡住宿费的尺度计较;证人的糊口津贴费可参照国家干部职工进餐的尺度计较;误工损失踪津贴可略低于一般人的工资计较;交通费斗劲好把握,按照现实开支即可确定数额。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供给证人的一方先行支出,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之所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其理由在于:首先,诉讼是因败诉一方的原因发生的,一般情形下,败诉方是有过错的,所以在费用上对有过错且败诉的一方进行必然的赏罚,跟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样,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费用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合适“合理、公允、公开”、“司法为平易近”等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若是由申请传唤证人的当事人承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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