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地所有权有土地所有权法令轨制和土地所有权力两层涵义。前者是指分歧类型、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划定的必然土地所有关系的法令规范系统。其本色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动用法令刀兵维护必然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后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据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据有权,系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在事实上地支配权,即现实节制权。使用权是基于土地的机能和用途对自己土地的操作权,经由过程对土地的使用,可以知足土地所有人出产和糊口的需要,缔造出新的物质财富。收益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取得自己土地所发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和洽处的权力。处分权,就是指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命运抉择权。
土地所有权力的特征是:
.具有必然有限性。它同其他财富权(搜罗物权,债权)分歧,以它的限制只能是由国家经由过程法令加以设定,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划定:“任何组织小我不得侵略,生意或以其他形成犯警让渡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遵照法令的划定让渡。”(1988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宪法批改案》第二条)关于此项限制的划定是明晰的。
2.具有自力自立性。它是不依靠于其他权力而自力存在的自立据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力。
3.具有排他性。它是土地所有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法令关系。它一经发生,即与四周一切不特定的人组成权力义务关系。任何人都必需承担义务,不实施故障土地所有人行使权力的行为。
4.是一种完整意义的物权。它搜罗对土地的据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一种最周全、最充实的物权。这与只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中部门权力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年夜不不异。
二、我国土地权力的历史和现状
土地是十分主要的资本,而且是有限的资本。中国更是人多地少,稀缺性更为严重。从历史上来讲,政治上良多的动乱,良多的革命都同土地问题有关,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这些年来,环绕土地问题,社会上良多矛盾在那儿那里集中,是中国不管政治上、经济上都孔殷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持久以来,我们的地藉打点,局限在土地行政打点,就是若何用行政手段去维护土地的秩序,后来也意识到光这个已经不够了,因为从70年月以来,中国的土地权力结构发生了很年夜的转变。其首要默示为:第一,土地由“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起;第二,土地由“不成流转物”变为“可流转物”,地产市场呈现并迅速成长。土地资本已经脱离了打算分配或公用的轨道,此刻土地已经到了小我或到了单元,由法人来使用土地,土地益处已经个体化了,土地益处个体化后,就要形成小我之间在益处分配名目上的权力,要求成立土地的归属和操作的秩序,是以要从土地平易近事权力的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
三、我国土地权力的系统及其特点
1.维持土地公有的情形下,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中国要搞物权法,土地权力必需要安身于中国的现实,但中国的现实是动态的工具,我们不能看到今天的名目,按这个名目来写,还要看历史阶段的成长,从文革竣事到更始开放,我国的土地权力名目有两个最主要特点,一个是土地“公有公用”转为“公有私用”,此刻无论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都是私人在使用,这是很年夜的转变,但土地的最终归属——公有制没有变,这就是今朝的名目;第二个特点就是土地起头进入市场,地产市场起头形成。经由过程市场来调节土地资本的供求关系。
从总的趋素来讲,从公有私用角度来讲,重点是呵护私用。在维持土地公有前提下,靠强化私用,也就是靠强化用地人的使用权地位来实现一种私有化、半私有化这样一种工具。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土地使用权,获得物权法上一种产权地位,只有有了产权载体的时辰,它才能进入市场进行生意。科斯理论认为,产权是生意的前提,产权在法令上要不清楚的话,很难进行正常生意,持久以来,这个问题是斗劲恍惚的。如农村中承包经营,到底是物权仍是债权?良多人认为,这是合同上的权力。农人为什么拥有土地?因为有一个承包合同,有一天发包方终止这个合同,农人就得不到呵护了,发包方可以发给所有人,他凭物权与债权的地位在你的土地上采纳这种那种行为,所以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本益处名目,理当把它明晰起来,从头机关土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