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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认识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397
导读:一、农地再分配轨制:调地包产到户以来,中国的农地轨制现实上是一种“共有私用”的产权轨制。这种“共有私用”的产权结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发生了一种典型的土地轨制形态,即在农户之间按照家庭生齿转变周期性调整土地的“再分配轨制”。这种再分配轨制的典型特征是:它不是一种市场生意轨制,而是一种行政性的“配给”轨制。因为这种再分配轨制采用的是行政性调整体例,因而带有强制性特点。是以,这种调整行为往往不是生意双方的自愿行为。在曩昔的二十多年里,“调地”成了中国农村土地轨制颇具特色的、又很是风行的一个主要特征。良多村庄都存在着按期或者不按期的各类形式的土地调整行为。调地形式首要有两种:年夜调整和小调整。这两种典型的调处所式在农人眼里是有根柢区此外。所谓年夜调整,简单地说就是“打乱重调”,即不管承包期是否到期,村委会按照社区内农户家庭生齿转变或其它原由,由村委会将所有农户的承包地全数打乱从头分配。这样的调地过程,虽然不是所有的地块与原使用者的对应关系都发生转变,可是,所有的农户均将受到土地不不变的影响。所谓小调整,也是村委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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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地再分配轨制:调地
  包产到户以来,中国的农地轨制现实上是一种“共有私用”的产权轨制。这种“共有私用”的产权结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发生了一种典型的土地轨制形态,即在农户之间按照家庭生齿转变周期性调整土地的“再分配轨制”。这种再分配轨制的典型特征是:它不是一种市场生意轨制,而是一种行政性的“配给”轨制。因为这种再分配轨制采用的是行政性调整体例,因而带有强制性特点。是以,这种调整行为往往不是生意双方的自愿行为。在曩昔的二十多年里,“调地”成了中国农村土地轨制颇具特色的、又很是风行的一个主要特征。良多村庄都存在着按期或者不按期的各类形式的土地调整行为。
  调地形式首要有两种:年夜调整和小调整。这两种典型的调处所式在农人眼里是有根柢区此外。所谓年夜调整,简单地说就是“打乱重调”,即不管承包期是否到期,村委会按照社区内农户家庭生齿转变或其它原由,由村委会将所有农户的承包地全数打乱从头分配。这样的调地过程,虽然不是所有的地块与原使用者的对应关系都发生转变,可是,所有的农户均将受到土地不不变的影响。
  所谓小调整,也是村委会对农户之间的人—地关系的一种行政性调整。恰恰与年夜调整相对,小调整是指个体农户之间的“多退少补”,即一按时代后,人均土地多的农户将无偿出让一部门承包地给人均土地少的农户使用。
  已有的研究指出,这样的轨制放置对农村的经济成长首要有两个晦气的影响。首先,因为土地不竭地进行调整,农户垦植的地块就会时有变换,理性的农人就不会或者削减对土地的持久投入,例如,削减一些农田根基培植和农家肥的投入。农人会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掠夺式的垦植,例如,多施化肥。这些行为会降低土地的出产潜力,从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增添(Wen,1995;Prosterman et al, 1996)。其次,因为土地是农人最为主要的糊口依靠,农人会担忧自己不才一轮土地调整平分不到地而不敢外出打工,从而影响农村非农经济的成长和农人收入的增添(Yao,2000)。显然,因土地调整而发生的这些晦气影响造成了农人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期不不变。
  针对这种情形,中国政府自上世纪80年月中期往后,就起头力争按捺土地调整,使农人对土地有不变的使用权预期。1984年中共中心的1号文件划定“承包刻日为15年”。1993年,面临分歧地域承包期将陆续到期,中心政府又初度提出了“30年不变”的政策,1994年,农业部对此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诠释,并提出了实施的定见。随后,农人的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划定于1998年写入了新改削的《土地打点法》,这使这一根基政策具有了法令的强制约束力。这里的“不变”有两重寄义。第一重寄义是指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轨制不变,这种“共有私用”的产权结构不变;第二重寄义则是指农户使用的具体地块也尽量连结不变,即土地调整不应频仍进行。第二重意思在90年月变得很是明晰,中心文件多处强调要“年夜不变、小调整”,并推介贵州省实施的“新增生齿不再分配土地,衰亡生齿不再收回土地”的所谓“生不增、死不减”的完全打消土地调整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说是对土地调整之负面影响的明晰反映。
  虽然中心政府的政策标的目的很是明晰,可是,土地调整现象却没有消逝踪,而是像以前一样,在地域间默示出极年夜的差异。良多查询拜访材料剖明,土地调整在良多地域不单没有消逝踪,反而变得很是频仍,有良多地域的土地调整频率高达一年一次。从农业部1998年对全国6省824户的查询拜访资料来看,曾经调整过土地的农户为751户,占样本总数的91%,最多的调过8次,全国平均调地次数为2.31次。由此可见调地行为之普遍和风行的水平。同时,各地之间的差异也很是之年夜,河北和陕西的平均调地次数都在3次摆布,浙江的农户平均调地次数却很低,仅为上述省份的1/3,而湖南、安徽和四川3省的农户平均调地次数则分袂为2.6次、2.5次和1.7次。
  以上的剖析形成了一个令人思疑的问题:既然无论从经济增添的意义上仍是从中心政府的政策上来说,土地调整都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何在各地实践中,土地调整却具有如斯之强的生命力呢?换句话说,土地调整这种怪异的轨制形态,除了政策之外,还受那些身分的影响呢?
  本文力争回覆这个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土地的年夜调整和小调整分隔来谈判。很较着,这两种调整形式对使用权不变(Tenure Security)的影响长短常分歧的。若是将两种调整形式混为一谈,我们就很难看清楚分歧身分对土地调整的影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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