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961次
导读: 5.从土地所有权轨制演变来看,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应归农人集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履历了农人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个时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上形成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可分为4个阶段:①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1949~1956年);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6~1958年);③人平易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1984年);④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1984年起头)。1978年秋起头实施农业出产责任制,到1983年尾,全国实施联产承包的出产队数达586.3万个,占出产队总数的99.5%。亿万农人在党的率领下缔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冲击并加速了农村人平易近公社“政社合一”系统体例的解体。中发[1983]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晰指出,有轨范、分批地“实施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出《关于政社分隔成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春,政社分设、成立乡政府的工作根基竣事。据统计,1985年成立了91138个乡(镇)人
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标签: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http://www.qz26.com
5.从土地所有权轨制演变来看,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应归农人集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履历了农人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个时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上形成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可分为4个阶段:①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1949~1956年);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6~1958年);③人平易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1984年);④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1984年起头)。1978年秋起头实施农业出产责任制,到1983年尾,全国实施联产承包的出产队数达586.3万个,占出产队总数的99.5%。亿万农人在党的率领下缔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冲击并加速了农村人平易近公社“政社合一”系统体例的解体。中发[1983]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晰指出,有轨范、分批地“实施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出《关于政社分隔成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春,政社分设、成立乡政府的工作根基竣事。据统计,1985年成立了91138个乡(镇)人平易近政府(其中:7956个镇政府,83182个乡政府)和940617个村平易近委员会,到90年月初成立了村平易近小组500万个(注:王科景:《中国农村产权轨制研究》,山西经济出书社,1993年,第372页。)。而对在农村是否响应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共中心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没有作硬性划定,是以,政社分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植和发育相对滞后。1987年,全国有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143万个,1990年增添到189万个,1992年为205万个,1994年又再度成长,增添到218万个(注: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轨制及合作组织运行考查》,《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2期。);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西藏)的统计,截止到1994年尾,全国已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村,分袂占乡(镇)总数的66%、村总数的90%(注:《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业出书社,1995年,第123页。)。显然,法令不成能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会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或虚化,甚至引起年夜量集体所有土地的且则或持久呈现“无主”现象(无主不动产则凡是归国家所有,如是,则泛博农人是不会赞成的,会引起社会动荡)。财富所有权理论认为,非论集体所有制仍是集体所有权,都应该有了了而具体的人格化的归属主体。针对这一理论的要乞降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原“三级所有、队为基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冲击,以及农村公有出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一客不美观现实,国家在1986年4月《平易近法公例》第74条第2款、1988年12月《土地打点法》第8条和1993年7月《农业法》第11条以法令形式明晰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轨制做了划定,确立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1998年8月新《土地打点法》进一步明晰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令的这一划定合适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轨制的要求,这也是社会实践科学选择的功效。集体所有权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法令反映,与作为全平易近所有制的法令反映的国家所有权对比,在经济上是有显著区此外。就全平易近所有制而言,“因为全国人平易近在全国规模内对出产资料的配合据有,其主体人数之众、规模之广,在客不美观上使每个劳动者无法直接行使对这部门出产资料的所有权,因而,现阶段的全平易近所有制,本色上就是国家所有制,在法令上就默示为国家所有权。而农人集体所有制一般是指一个社区单元内全体劳动农人配合据有出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其主体人数之少、规模之小是不成与全平易近所有制相提并论的,这就使一个整体组织规模内的全体劳动农人直接据有出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在客不美观上成为可能。这种客不美观可能性必然要求法令上确认农人集体的直接所有权。因而,农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必然集体组织规模内的全体农人”(注:韩松:《我国农人集体所有权的本色》,《法令科学》1992年第1期。)。
按照我功令国法公法令、行政律例、行政规章的划定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土地既不属于任何农村集体组织中的个体成员所有,也不属于哪一个农村集体组织(注:这里的农村集体组织主若是指由“人平易近公社”系统体例演变而来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平易近委员会或村平易近小组等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两年夜类。)所有(尽管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平易近委员会以及村平易近小组是由良多农人组成,但并不等于农人集体自己,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小组只是集体土地的经营、打点者)。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农人集体所有,即指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实践中,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是客不美观存在的,是以,从法令上确定“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不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或虚化,也不会引起集体所有土地呈现且则“无主”的现象,更主要的是,这样做可从法令的角度确立农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维护农人集体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不变和集体土地操作轨制的深化更始。
5.从土地所有权轨制演变来看,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应归农人集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履历了农人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个时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本上形成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可分为4个阶段:①农人私人土地所有权(1949~1956年);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6~1958年);③人平易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1984年);④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1984年起头)。1978年秋起头实施农业出产责任制,到1983年尾,全国实施联产承包的出产队数达586.3万个,占出产队总数的99.5%。亿万农人在党的率领下缔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冲击并加速了农村人平易近公社“政社合一”系统体例的解体。中发[1983]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晰指出,有轨范、分批地“实施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出《关于政社分隔成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春,政社分设、成立乡政府的工作根基竣事。据统计,1985年成立了91138个乡(镇)人平易近政府(其中:7956个镇政府,83182个乡政府)和940617个村平易近委员会,到90年月初成立了村平易近小组500万个(注:王科景:《中国农村产权轨制研究》,山西经济出书社,1993年,第372页。)。而对在农村是否响应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共中心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没有作硬性划定,是以,政社分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植和发育相对滞后。1987年,全国有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143万个,1990年增添到189万个,1992年为205万个,1994年又再度成长,增添到218万个(注: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轨制及合作组织运行考查》,《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2期。);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西藏)的统计,截止到1994年尾,全国已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村,分袂占乡(镇)总数的66%、村总数的90%(注:《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业出书社,1995年,第123页。)。显然,法令不成能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会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或虚化,甚至引起年夜量集体所有土地的且则或持久呈现“无主”现象(无主不动产则凡是归国家所有,如是,则泛博农人是不会赞成的,会引起社会动荡)。财富所有权理论认为,非论集体所有制仍是集体所有权,都应该有了了而具体的人格化的归属主体。针对这一理论的要乞降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原“三级所有、队为基本”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冲击,以及农村公有出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一客不美观现实,国家在1986年4月《平易近法公例》第74条第2款、1988年12月《土地打点法》第8条和1993年7月《农业法》第11条以法令形式明晰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轨制做了划定,确立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1998年8月新《土地打点法》进一步明晰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令的这一划定合适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轨制的要求,这也是社会实践科学选择的功效。集体所有权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法令反映,与作为全平易近所有制的法令反映的国家所有权对比,在经济上是有显著区此外。就全平易近所有制而言,“因为全国人平易近在全国规模内对出产资料的配合据有,其主体人数之众、规模之广,在客不美观上使每个劳动者无法直接行使对这部门出产资料的所有权,因而,现阶段的全平易近所有制,本色上就是国家所有制,在法令上就默示为国家所有权。而农人集体所有制一般是指一个社区单元内全体劳动农人配合据有出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其主体人数之少、规模之小是不成与全平易近所有制相提并论的,这就使一个整体组织规模内的全体劳动农人直接据有出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在客不美观上成为可能。这种客不美观可能性必然要求法令上确认农人集体的直接所有权。因而,农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必然集体组织规模内的全体农人”(注:韩松:《我国农人集体所有权的本色》,《法令科学》1992年第1期。)。
按照我功令国法公法令、行政律例、行政规章的划定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土地既不属于任何农村集体组织中的个体成员所有,也不属于哪一个农村集体组织(注:这里的农村集体组织主若是指由“人平易近公社”系统体例演变而来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平易近委员会或村平易近小组等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两年夜类。)所有(尽管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平易近委员会以及村平易近小组是由良多农人组成,但并不等于农人集体自己,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小组只是集体土地的经营、打点者)。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农人集体所有,即指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实践中,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是客不美观存在的,是以,从法令上确定“农人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不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或虚化,也不会引起集体所有土地呈现且则“无主”的现象,更主要的是,这样做可从法令的角度确立农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维护农人集体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不变和集体土地操作轨制的深化更始。
Tag: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公文 - 管理制度
下一条: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