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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112
导读: 可见许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这是中国现代化历程现实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典质的法令依据 依《土地打点法》第2条3款划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让渡”。这就在法令上确认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顺让渡。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自然包含经由过程家庭承包经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⑥],该法虽没有明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典质,但“可以依法让渡”则蕴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处分权,而典质同让渡、出租一样均属于处分的规模。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功效[⑦]。 首部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明晰划定可以典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经由过程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例取得的[⑧],至于经由过程家庭承包体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2条划定:“可以依法采纳转包、出租、交流、让渡或其他体例流转”。流转体例里并没有明晰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典质,那么是否意味着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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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许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这是中国现代化历程现实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典质的法令依据
    依《土地打点法》第2条3款划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让渡”。这就在法令上确认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顺让渡。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自然包含经由过程家庭承包经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⑥],该法虽没有明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典质,但“可以依法让渡”则蕴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处分权,而典质同让渡、出租一样均属于处分的规模。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功效[⑦]。
    首部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明晰划定可以典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经由过程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例取得的[⑧],至于经由过程家庭承包体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2条划定:“可以依法采纳转包、出租、交流、让渡或其他体例流转”。流转体例里并没有明晰划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典质,那么是否意味着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呢?其实否则。首先从平易近法理论层面考虑,既然法令没有禁止,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益处,应是许可的;其次从实践操作上看,法令既然许可经由过程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让渡,而实现典质权的体例也就是经由过程拍卖、变卖等体例,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让渡,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是以,许可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并不违反立法的本意,也没有跨越法令划定的许可流转体例的规模。当然,因让渡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赞成,而典质则蕴含让渡的风险,也应经发包方赞成方可进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星,银行许可这部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典质,势必造成农人承担的典质成本的提高及银行自己金融风险的增年夜,而且经由过程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多为耕地,其种植的作物,都有必然的周期性,而典质权实现时往往耗时过长,这样轻易造成耕地疏弃的后果,立法时应对实现典质权耗时的手艺问题做出划定。同时,银行可以经由过程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评价机制,对许可典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必然的限制,如划定接管典质的连片土地的最小面积,最低残剩年限等法子提防金融风险,而不应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覆灭与典质的冲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覆灭,是指呈现某种法令事实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失踪去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此气象下,若土地的经营权已设定典质,就会发生承包经营权的覆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典质的冲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覆灭的原因各异,其对典质权的影响亦有所分歧。
    1、国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
    在因公共益处的目的,培植需要占用农地的,经国家土地行政打点部门核准,将农用地转为培植用地的情形下,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于覆灭,是以,设定于该权力之上的承包经营权的典质权亦随之覆灭。典质权作为物权的追及力在此不能阐扬效力,因国家不能成为典质人,这与一般典质中典质物让渡时典质权的物上追及力是分歧的。同时,这种情形下,典质人并无过错,故作为典质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担抵偿责任。显然,这对典质权人而言是显失踪公允的。《担保法》并没有划定这种情形下典质权人权力布施的体例,仅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的司法诠释对此作出了划定,在典质物灭失踪、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形下,典质权人可就该典质物的保险金、抵偿金或抵偿金优先受偿[⑨]。此即为典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法令组成上,典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抵偿物上,而是存于典质人所具有的请求权上[⑩]。故典质权人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规模内,就土地征收的抵偿金优先受偿,这种物上代位具有法定债权的性质,因典质权之挂号而具有公信力,征地机关非经典质权人赞成,不得将属于典质人所有的抵偿金交赋予典质人,或应为典质人提存,并通知典质权人。若是被担保的债权已届了债期,典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机关请求给付,未届了债期,可以向法院请求将抵偿金予以保全。
    按照《土地打点法》划定,国家因培植需要征收农地的气象下,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以抵偿,其抵偿费含土地抵偿费、安设津贴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抵偿费。因为土地抵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设津贴费作为安设人员的专项费用支出[11],是供给给失踪地之后农人的糊口保障,对这两部门抵偿金,典质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津贴费归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也就是说典质权人仅能就归典质人所有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抵偿费优先受偿,行使物上代位权。在国家提高征收土地的抵偿尺度情形下,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的抵偿金,典质权人亦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规模内,获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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