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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10-15 21:13:02 来源:http://www.qz26.com 管理制度   阅读:8830
导读:二、农村土地承包制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制是成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本上的,出格是成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上的。(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按照1998年8月新《土地打点法》第十条“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经营、打点;已经分袂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小组经营、打点;已经属于乡(镇)农人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打点”的划定剖析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人集体,即“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1)乡(镇)农人集体;(2)村农人集体;(3)组农人集体(即村以下一级组织的农人集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打点者搜罗三类:(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2)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小组;(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法令上,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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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成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本上的,出格是成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上的。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按照1998年8月新《土地打点法》第十条“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经营、打点;已经分袂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人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小组经营、打点;已经属于乡(镇)农人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打点”的划定剖析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人集体,即“必然规模内的农人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1)乡(镇)农人集体;(2)村农人集体;(3)组农人集体(即村以下一级组织的农人集体)。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打点者搜罗三类:(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委员会;(2)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平易近小组;(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法令上,土地所有权凡是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作为一项法令轨制的土地所有权;二是指作为一项权力的土地所有权。本书所称土地所有权,首要指作为一项权力的土地所有权。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令划定的规模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据有、使用、收益、处分息争除他人干与的权力。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有性地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力。
  按照《土地打点法》第二条划定:“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平易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该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有关法令划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二是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令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人集体,其他任何单元或小我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抉择的。
  (2)生意的限制性。《土地打点法》第二条第三款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侵略、生意或者以其他形式犯警让渡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生意、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犯警,在平易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不变性。因为主体的特定性和生意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不变的状况。除《土地打点法》第二条第四款划定“国家为公共益处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施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手性。土地所有权搜罗对土地的据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一种最周全、最充实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不变的情形下,为实现土地资本的有用操作,法令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平分手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自力的物权形态而且能够生意。是以,现代物权法不美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操作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必然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从命自己小我意志的规模”。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犯警据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元节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力。
  2.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法令特征
  所谓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人集体,由该农人集体全体成员配合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令划定规模熟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据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世上并世无双的所有权之一种,其法令特征有:
  (1)它未有一个全国规模内的统一主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形式有以下三种:①乡(镇)农人集体;②村农人集体;③组农人集体。
  (2)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普遍性。依平易近法公例、土地打点法和土地打点法实施细则划定,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规模搜罗:其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其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占用的土地;其四,集体所有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行动措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计所占用的土地;其五,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六,农人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3)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在使用权能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在收益权能方面,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需先由国家征用改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能方面,对土地的法令处分本属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土地征用轨制限制。可见,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各种限制,呈现出较着的不完全性。
  (4)农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令呵护的相对性。一方面土地若不能证实为集体所有,即推定为国家所有,显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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